(2017)豫05民终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谢志军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05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谢志军,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上诉人谢志军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3民初58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谢志军上诉称,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志军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虽原审裁定认定(2013)安文证经字第9440号公证债权文书正在安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错误,但处理结果正确,故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芳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