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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万学文、王正一、范友邦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学文,王正一,范有邦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02刑初19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学文,男,汉族,生于1951年8月6日,小学文化,中共党员,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原任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联星村党支部书记,住定西市安定区。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22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正一,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28日,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原任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联星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住定西市安定区。2016年12月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22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范有邦,男,汉族,生于1954年9月26日,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原任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联星村委会文书,住定西市安定区。2016年12月8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22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学文、王正一、范有邦犯贪污罪,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南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学文、王正一、范有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间,时任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联星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万学文、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王正一、村文书的被告人范有邦,在协助巉口镇人民政府从事危旧房改造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合谋,采用虚报农村危旧房改造名额的方式,骗取农村危旧房改造补助款。被告人万学文涉案金额为57700元,被告人王正一、范有邦涉案金额分别为64900元。其中万学文分得赃款22500元、王正一分得赃款11600元、范有邦分得赃款20200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分别退赔个人所得的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万学文、王正一、范有邦在审理中无异议,且有立案登记表,2010年至2013年安定区巉口镇农村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补助发放花名册,甘肃省农商银行巉口支行取款凭条、银行账户明细表,被告人万学文、王正一、范有邦的供述,证人万某某、万某甲、骆某某、刘某某、范某某、李某某、范某甲、刘某甲、张某甲证言,缴款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学文、王正一、范有邦身为党和政府基层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合谋,虚报危旧房改造对象名额,骗取国家扶贫救助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学文、王正一、范有邦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被告人万学文、王正一、范有邦在案发后退赔赃款,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学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王正一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范有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从被告人万学文、王正一、范有邦处追回的赃款53700元,依法没收,在判决生效后通知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田发淘审 判 员  芦永吉人民陪审员  刘亚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力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