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玉华与吴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华,吴冬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120号原告:张玉华,男,195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吴冬冬,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原告在诉状中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华与被告吴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起诉所提供的被告吴冬冬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玉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90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丁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