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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玉华与吴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华,吴冬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120号原告:张玉华,男,195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吴冬冬,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原告在诉状中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华与被告吴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起诉所提供的被告吴冬冬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玉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90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丁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