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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第4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永暖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岳兵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永暖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岳兵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8民初第4829号原告:天津市永暖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华盛里2号楼1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李永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凤,该公司销售代表。被告:岳兵,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天津市永暖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岳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业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永暖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玉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市永暖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称,原告在2013年7月11日给丰润区杨官林镇岳兵承包的和美园项目施工屋面泡沫混凝土256m3,单价140元/m3,不含税票,货款共计35840元,被告承诺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在原告的催要下,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35840元。被告岳兵未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在2013年7月份承包了丰润区杨官林镇和美园项目的部分工程。原告于2013年7月1日为被告承包的工程提供原材料泡沫混凝土,用于屋顶保温、找坡层,并为被告施工。共计使用泡沫混凝土256m3,单价为140元/m3,共计35840元。被告于2015年2月17日为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内容是:“还款计划天津市永暖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13年给和美园项目施工屋面泡沫混凝土256m3,140元/m3,不含税票,合计:35840元,叁万伍仟捌佰肆拾元整,时至2015年2月17日,仍未结算工程款,现请合作单位鸿都地产给予还款时间。项目负责人签字:岳兵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130206197304061815计划还款时间:2015年6月30日2015年2月17日”。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还款计划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为被告完成了工作,被告也为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被告理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数额及时给付原告款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584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岳兵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永暖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35840元。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由被告岳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业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 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