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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年群、张泉、张慧琳与被告李先东、罗烂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年群,张泉,张慧琳,李先东,罗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598号申请人:王年群,女,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申请人:张泉,男,199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申请人:张慧琳,女,200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法定代理人:王年群(系张慧琳的母亲),女,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中军,内江市市中区交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李先东,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罗烂英,女,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原告王年群、张泉、张慧琳与被告李先东、罗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年群、张泉、张慧琳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27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担保人张祖军以其所有的房屋为该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年群、张泉、张慧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李先东、罗烂英所有的价值27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王年群、张泉、张慧琳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中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维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