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10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史恒柱与贾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恒柱,贾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0607号原告:史恒柱,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孟勇,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琦,男,汉族。原告史恒柱诉被告贾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史恒柱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恒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元,由原告史恒柱负担。审 判 长 马 军人民陪审员 刘兴虎人民陪审员 朱才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赛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