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22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承全与才让多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承全,才让多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2民初148号原告:张承全,男,汉族。被告:才让多杰,男,藏族原告张承全与被告才让多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张承全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承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海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道尔吉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