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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22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承全与才让多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承全,才让多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2民初148号原告:张承全,男,汉族。被告:才让多杰,男,藏族原告张承全与被告才让多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张承全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承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海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道尔吉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