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周敏,陈忠霞与唐江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敏,陈忠霞,唐江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2207号原告:周敏,女,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陈忠霞,女,196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唐江蓉,男,195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周敏、陈忠霞与被告唐江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周敏、陈忠霞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敏、陈忠霞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敏、陈忠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敏、陈忠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敏、陈忠霞负担。审判员 黄小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杰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