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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91民初2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杨爽与山东帕斯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爽,山东帕斯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马国昌,冯静静,王波,侯森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2748号原告:杨爽,男,198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艳,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帕斯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颖秀路2766号科研生产楼1-501-10楼北侧-2。法定代表人:马国昌,总经理。第三人:冯静静,女,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第三人:马国昌,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第三人:���波,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平邑县。第三人:侯森,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原告杨爽与被告山东帕斯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冯静静、马国昌、王波、侯森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杨爽自愿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爽负担。审 判 长  万立波人民陪审员  赵殿臣人民陪审员  曹振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