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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财保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徐冬梅与唐山市宏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财保37号之一申请人:徐冬梅,女,1982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唐山市宏恩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宁区。申请人徐冬梅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山市宏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冀XX号小型汽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5000元,担保人陆立国用其所有的启辰牌小型轿车(冀XX)为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现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唐山市宏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冀XX号小型汽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玉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