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3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冬与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熊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3民初787号原告:李冬,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被告:熊磊,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诉被告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冬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已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冬负担。审判员 詹正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叶丽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