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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3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冬与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熊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3民初787号原告:李冬,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被告:熊磊,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诉被告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冬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已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冬负担。审判员  詹正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叶丽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