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3执23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潘代春与秦增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代春,秦增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23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潘代春,男,194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秦增得,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潘代春与秦增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秦增得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增得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63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 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