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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金轶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金轶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1160号原告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西湖镇14号。法定代表人钟本健。被告东莞市金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赤岗社区富格工业区6栋A厂房法定代表人刘信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金轶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东莞市金轶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东莞市金轶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振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孔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