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1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付星与上海久光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星,上海久光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12247号原告:付星,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被告:上海久光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刘銮鸿。原告付星诉被告上海久光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付星于2017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付星负担。审判员 刘娟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