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彦星与郭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星,郭伟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1802号原告张彦星,女,1969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滑县。被告郭伟强,男,1978年0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滑县。本院受理原告张彦星诉被告郭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彦星于2017年04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彦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彦星负担。审判员 李志攀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 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