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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彦星与郭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星,郭伟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1802号原告张彦星,女,1969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滑县。被告郭伟强,男,1978年0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滑县。本院受理原告张彦星诉被告郭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彦星于2017年04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彦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彦星负担。审判员  李志攀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 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