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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874郭强与葛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强,葛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874号原告:郭强,男,1990年4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被告:葛超,男,1992年5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强与被告葛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强未在本院传唤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强负担(原告已预付)。审判员  殷献满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建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