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874郭强与葛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强,葛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874号原告:郭强,男,1990年4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被告:葛超,男,1992年5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强与被告葛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强未在本院传唤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强负担(原告已预付)。审判员 殷献满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建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