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武威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贵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贵山,武威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贵山,武威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贵山,武威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贵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2419号原告:武威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乐居物业)。法定代表人:张挺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贵山,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住武威市。原告乐居物业与被告李贵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威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志河��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蔡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