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林张松、戴美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张松,戴美奖,罗青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民终6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张松,女,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美奖,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代理人:谢树尧,苍南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青贝,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上诉人林张松为与被上诉人戴美奖、原审被告罗青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民初12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张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林张松与罗青贝系夫妻关系,现正起诉离婚。罗青贝在外吃喝嫖赌近两年没有归家,欠下大量赌债、高利贷及民间债务等,债权人不断上门讨债、吵闹、贴字报、用胶水冻结门锁等,致使林张松和孩子没法正常生活。戴美奖名字罗青贝是赌徒,将钱借给罗青贝用于赌博,林张松被隐瞒毫不知情,原审判令林张松偿还此违法债务,显然是有失公正的。一审开庭时,戴美奖和罗青贝均拒绝到庭参诉质证,难道其中没有不可告人的阴谋吗?戴美奖和罗青贝在林张松提起离婚时,恶意串通伪造虚假债务,又拒不到庭参诉质证,不符常理。戴美奖辩称:林张松上诉理由不真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恳请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戴美奖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罗青贝、林张松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9月17日,罗青贝向戴美奖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但未就利息支付作出约定。现借款期限已届满,罗青贝至今未偿付该笔借款。另查明,罗青贝与林张松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6年1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罗青贝、林张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戴美奖借款3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罗青贝、林张松共同负担。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罗青贝在与林张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戴美奖借款30000元的事实清楚,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该笔借款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无不当。林张松主张本案债务应按罗青贝个人债务处理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林张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良岳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蔡卓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