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终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洪伟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卫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洪伟,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卫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终19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洪伟,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彩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立刚,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王卫东,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洪伟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王卫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向上诉人王洪伟送达了《预缴上诉费用通知书》,上诉人王洪伟逾期未按照规定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洪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秀华审判员 畅春松审判员 付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