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民终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程与周昌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程,周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终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程,女,生于1974年1月14日,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农村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昌平,男,生于1964年10月1日,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农村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斌,武胜县万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周程因与被上诉人周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6)武胜民初字第2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程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周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军审判员 谭 昀审判员 罗乔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程斯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