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0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省赤水市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赤水市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485号原告: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江路创业中心206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697532276M。法定代表人:傅玉林,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及代理权限:胥勋谋,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27日,四川省盐亭县。身份证号码:510723197411271812。系富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及代理权限:蔡华刚,男,系四川蜀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贵州省赤水市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河滨中路2幢2楼1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789755514M。法定代表人:谢列平,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及代理权限:袁炜,女,系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赤水市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9895.00元,由原告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倪卫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杨顺书 记 员 张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