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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孙卫民、刘爱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卫民,刘爱菊,李德英,陶永明,陶永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保82号申请执行人:孙卫民,男,汉族,住临邑县城区。申请执行人:刘爱菊,女,汉族,住临邑县城区。被执行人:李德英,女,汉族,住临邑县。被执行人:陶永明,男,汉族,住临邑县,被执行人:陶永丽,男,汉族,住临邑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孙卫民、刘爱菊与被执行人李德英、陶永明、陶永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依法查封(轮候)了陶以发名下所有的位于临邑县广场大街东首路北的房产(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于2017年3月28日查封了担保人孙卫民名下所有的位于临邑县向阳东路中段路北的房产(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本案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保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贾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