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执4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孙兴云与江苏科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涉外劳动仲裁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707执439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兴云与被执行人江苏科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涉外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经查,连云港市赣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赣劳人仲案字[2015]第11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江苏科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