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刑申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叶雨鑫危险驾驶驳回上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云刑申343号叶雨鑫:你因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刑申4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16)云01刑终1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昆明中院未开庭审理,属程序违法;对你的赔偿项目及金额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公司向你支付人民币10000元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残疾赔偿金应予支持;肇事机动车所有权人张菊荣应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等为由,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审判程序合法。经合法有效查证的证据证明,本案马伟构成危险驾驶罪,马伟给叶雨鑫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计算并无不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公司在交强险的分项赔偿限额内支付叶雨鑫一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因马伟构成危险驾驶罪,而非交通肇事罪,故对残疾赔偿金的诉请依法不属于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依法不予支持。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肇事机动车所有权人张菊荣存在过错,马伟是在张菊荣外出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张菊荣办公室拿走肇事车辆钥匙的,故张菊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你申诉提出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月××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