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金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邓金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541号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八一路恒达商城B座403室。法定代表人杨红,职务总经理。被告:邓金荣,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城县怡源C区。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金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邓金荣已缴纳物业管理费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