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温凤月与吴继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凤月,吴继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民初2008号原告:温凤月,女,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郁艳,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继国,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温凤月与被告吴继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凤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郁艳,被告吴继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凤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16708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7日,被告吴继国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工资16708元,双方约定于2016年5月30日支付,但至今仍未支付。被告吴继国承认原告温凤月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目前经济困难,希望能够延期支付。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资16708元,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继国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温凤月工资167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被告吴继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增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宏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