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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袁意非、张秀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意非,张秀云,袁意非,张秀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1891号申请人:袁意非,女,198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申请人:张秀云,女,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袁意非与被申请人张秀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袁意非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秀云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xx号房屋,并以中国人寿保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秀云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xx号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