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苏娅与倪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苏娅,倪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1466号原告:赵苏娅,女,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倪雪,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苏娅与被告倪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苏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苏娅负担。审判员 雅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