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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苏娅与倪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苏娅,倪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1466号原告:赵苏娅,女,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倪雪,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苏娅与被告倪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苏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苏娅负担。审判员  雅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