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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4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左向前、胡凤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向前,胡凤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4392号申请人:左向前,男,199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胡凤华,女,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原告左向前诉被告胡凤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左向前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胡凤华在银行的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左向前提供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左向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凤华在银行的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左向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斯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秋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