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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丽与李金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李金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261号申请执行人赵丽被执行人李金宁本院在执行赵丽与李金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晓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