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庆伟、刘正琼与雅安市雨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伟,刘正琼,雅安市雨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1145号原告:陈庆伟,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隆玲,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正琼,女,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隆玲,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雅安市雨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康藏路495号16幢附3号。法定代表人:王仲旭。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昌郁,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庆伟、刘正琼与被告雅安市雨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陈庆伟、刘正琼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庆伟、刘正琼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庆伟、刘正琼撤诉。案件受理费2808元,减半收取计1404元,由陈庆伟、刘正琼负担。审 判 长 李 垚审 判 员 唐晓惠人民陪审员 冯荣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樊凌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