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自刚与宁县春荣学区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自刚,宁县春荣学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张自刚,汉族,农村居民,住甘肃省宁县。被执行人:宁县春荣学区。住所地宁县春荣街道。本院在执行张自刚与宁县春荣学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自刚请求将被执行人宁县春荣学区变更为宁县教育体育局。经审查:宁县春荣学区系宁县教育体育局的派出机构,无法人资格,该笔债务应由宁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宁县教育体育局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宁县教育体育局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张自刚履行27541元。三、宁县教育体育局负担案件执行费3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李长江审判员 贾宁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志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