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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与郭时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郭时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76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向阳路13号,���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5203354386J。法定代表人:赵国忠,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小明,男,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会,女,该支行员工。被告:郭时伟,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与被告郭时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郭时伟立即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9820.56元和截止2016年8月9日的利息(含复利)4046.07元,费用(含滞纳金、手续费、年费)8089.07元,并从2016年8月10日起至信用卡欠款清偿时利息、复利、费用(包含滞纳金、年费等)止按《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约定标准计算。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郭时伟因死亡其户籍已于2016年1月19日被注销,其已丧失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宇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钟俊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