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2执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涛、高冬梅、高新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涛,高冬梅,高新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姚小虎,系该单位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涛,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冬梅,女,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新阳,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涛、高冬梅、高新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陕0202民初5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涛、高冬梅、高新阳未自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71837.28元。本案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立案,应由王涛、高冬梅、高新阳向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71837.2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525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552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涛三被执行人均无工商登记、无车辆、无房产,无存款,现王涛、高冬梅愿从2017年3月起每月偿还2000元,将该款转至本院执行账户,至欠款还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2执37号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还款计划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戴素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