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7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760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194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2,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某1与张某2借款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某2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军辉审判员 王 平审判员 李春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颢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