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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蒋忠槐、詹主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忠槐,詹主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242号申请执行人:蒋忠槐,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住开化县。被执行人:詹主平,男,1979年9月7日出生,住开化县。本院在执行蒋忠槐与詹主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化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4执242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接下页)执 行 员 余开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XX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