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邱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邱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邱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吴某。再审申请人邱某因与被申请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川06民终684号民事判决,选择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邱某称:本人患病六年,失去劳动能力,儿女都不管,无任何经济条件,法院一、二审都未通知本人到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撤销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6民终684号民事判决,改判吴某付清邱某的医院欠款和借私人欠款共计1万元,并给付治病医药费补贴。针对再审申请人所称的“法院一、二审都未通知本人到场”,经查,分别载于一审卷宗的庭审笔录和载于二审卷宗的询问笔录均能证实双方当事人本人均到庭,邱某在两份笔录上均签名并捺印,且签名笔迹与再审申请书上的签名笔迹一致,故该再审理由不能成立,除此以外,再审立案审查认定的事实与一、二审无异。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邱盛望在二审中提出吴金连应当偿还其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债务,其一审并未提出,二审审理中吴金连未同意由本院一并审理,且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故本院二审对再审申请人的该主张不予审理是恰当的。综上,应当认定再审申请人邱盛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故对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予采纳,对其提出的撤销本院(2016)川06民终684号民事判决书的再审请求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邱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华刚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王新川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段虹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