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3022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匀布等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卓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兹忠,马匀布,马合迷,马阿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3022刑初7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兹忠,男,汉族,1972年2月11日出生。2014年6月6日因盗窃罪被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8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19日因盗窃罪被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在武都监狱服刑,2017年2月16日提押至卓尼县看守所。同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同日经本院批准,因涉嫌盗窃罪被卓尼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卓尼县看守所。被告人马匀布,又名马勺尔布,男,回族,1980年6月19日出生。2001年11月23日因盗窃罪被舟曲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10月刑满释放。2016年8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卓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依法逮捕。现羁押卓尼县看守所。被告人马合迷,曾用名马拜克,男,回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2001年11月23日因盗窃罪被舟曲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6年刑满释放。2016年1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卓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依法逮捕。现羁押卓尼县看守所。被告人马阿丹,男,回族,1989年2月7日出生。2016年8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卓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临潭县看守所。卓尼县人民检察院以卓检诉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兹忠、马合迷、马匀布、马阿丹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卓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晓静、李建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兹忠、马合迷、马匀布、马阿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卓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杜兹忠、马合迷、马匀布、马阿丹伙同马惹木乍(现在逃)从岷县出发前往卓尼县等地寻找作案目标、实施盗窃。当日凌晨2时许,五人来到卓尼县柳林镇木耳街武警四大队东侧居民余某某家门前,被告人杜兹忠撬开大门后进入院内,并与被告人马匀布、马阿丹将被害人于某某停放在院内的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的左侧后车窗玻璃敲碎后进入车内,卸下面包车点火开关。被告人杜兹忠等三人将面包车推搡到大门外,由被告人马阿丹、马匀布驾驶该面包车逃离现场,被告人杜兹忠、马合迷与马惹木乍(现在逃)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后经甘肃三公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被盗长安牌面包车评估价格34020元。2016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杜兹忠、马合迷、马匀布、马阿丹伙同马惹木乍(现在逃)驾驶盗窃的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到岷县维新乡下中寨村盗窃被害人施某某家的犏牛一头,并将盗窃所得犏牛宰杀后出售。2016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杜兹忠、马合迷、马匀布、马惹木乍(现在逃)乘坐由被告人马某阿丹驾驶盗窃的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到岷县维新乡境内盗窃两头牛,卓尼公安局新洮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后联合岷县公安局维新派出所设卡将该车辆截获,五名被告人弃车逃跑。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物证:摩托车一辆、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一辆(已发还);2、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施某某、安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兹忠、马合迷、马匀布、马阿丹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甘肃三公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甘公评字【2016】033号价格评估结论书、岷县价格认证中心岷价认证发【2017】8号、9号价格认定结论;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兹忠、马合迷、马匀布、马阿丹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杜兹忠、马合迷、马匀布、马阿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杜兹忠、马匀布辩称,由于脑子健忘,对三次实施盗窃的时间、地点以及具体细节记不清。四被告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杜兹忠、马合迷、马匀布、马阿丹伙同马惹木乍(在逃)五人驾驶两辆摩托车从岷县出发前往卓尼县等地寻找作案目标、实施盗窃。当日凌晨2时许,五人来到卓尼县柳林镇木耳街武警四大队东侧居民余某某家门前,撬开大门后进入院内将被害人于某某停放在院内的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的左侧后车窗玻璃敲碎后进入车内,卸下面包车点火开关。被告人杜兹忠等三人将面包车推搡至大门外,由被告人马阿丹与马匀布驾驶该面包车逃离现场,被告人杜兹忠、马合迷与马惹木乍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价格鉴定,被盗的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价值人民币34020元。2016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杜兹忠、马合迷、马匀布、马阿丹伙同马惹木乍(在逃)乘坐由被告人马阿丹驾驶盗窃的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到岷县维新乡下中寨村盗窃被害人施某某家的犏牛一头,并将盗窃的犏牛宰杀后出售。经价格鉴定,被盗的一头犏牛价值人民币9000元。2016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杜兹忠、马合迷、马匀布、马惹木乍(在逃)乘坐由被告人马阿丹驾驶盗窃的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到岷县维新乡境内盗窃两头牛,卓尼县公安局新洮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后联合岷县公安局维新派出所设卡将该车辆截获,五名被告人弃车逃跑。经价格鉴定,被盗的两头犏牛价值人民币18000元。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认证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摩托车一辆、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一辆(已发还)证实:被告人马阿丹盗窃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时所驾驶的豪爵HJ--150摩托车。(二)书证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了案件的来源及被盗车辆、犏牛的时间、地点。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杜兹忠1972年2月11日出生;被告人马匀布1980年6月19日出生;被告人马合迷1974年2月28日出生;被告人马阿丹1989年2月7日出生;上述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四被告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3、发还清单证明将被盗的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发还失主于某某。4、舟曲县人民法院(2001)舟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马匀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马合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5、岷县人民法院(2014)岷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杜兹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8月11日刑满释放;(2016)甘1126刑初0025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杜兹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3月14日刑满释放。6、卓尼县公安局工作说明证明2016年8月9日,侦查员调取了被告人马匀布、马阿丹二人的通话记录,该记录直接反映二人在2016年5月12日被害人余某某汽车被盗当天使用手机互相联系。7、岷县公安局十里派出所说明证明被告人马匀布、马合迷、杜兹忠三人均属本辖区重点人口,三人曾因盗窃罪均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因三人释放后未向本所提供释放证明,本所重点人口档案内均为找到上述三人释放证明。(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于某某陈述:2016年5月12日早上六点多发现其停放在自家院子里的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被盗,院子里扔着被砸破的车窗玻璃,大门也打开着,锁子被砸坏扔在地上,地面上有车轮印。车是2014年元月份买的,当时购买价38000多元,现在至少买30000元。2、被害人施某某陈述:2016年5月16日早上5时左右,起床发现大门开着,牛圈里耕牛不见了,在大门外发现有个梯子平放在我家大门靠左的地方。在离我家800米的地方,发现了牛装车的痕迹。3、被害人安某某陈述:2016年5月19日凌晨,发现自家大门外栓牛的场里两头牛被盗,顺着车印子去找,走到岷县维新乡下中寨村时,维新派出所的民警将一辆面包车拦截,车上的人跑了。后来我家的牛在维新乡武旗村立藏沟口的一块地里找到了。(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兹忠供述:起诉书指控的三次盗窃我参与了,但辩解盗窃的具体时间、地点及细节记不清。被告人马合迷供述:2016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22点左右,马匀布和马阿丹到我家叫我出去说个事,我跟他俩出去时,马惹惹(马惹木乍)和杜兹忠也在,他们说我们到临潭新城偷一辆车。之后,杜兹忠驾驶自己的摩托车载着马匀布、马惹惹,我坐着马阿丹的摩托车就一起从岷县寺上村经西寨,来到新城地转了一圈,没有偷的车。杜兹忠说我们卓尼转一圈,没有偷的就回岷县。然后我们五人又来到卓尼时大概凌晨0时左右,在卓尼县城转了,没有偷的车。大概凌晨1时左右,我和马阿丹往卓尼县收费站方向行驶到武警四大队隔壁不远处的一个铁大门附近时,马阿丹发现路边有一辆蛋蛋车,就给他们打了电话。我把摩托车推上往收费站方向走了100米左右,站在路边墙的跟前。大概过了十分钟左右,杜兹忠他们三个人过来把摩托车停到我跟前,马匀布过去到铁大门跟前看去了,我和杜兹忠、马惹惹三个等着呢。等了10分钟左右,杜兹忠也过去了,我和马惹惹继续等了半个小时左右,杜兹忠过来给我们说:“车推出来了”。马阿丹和马匀布驾驶偷来的车在前面走,我骑着马阿丹的摩托车,杜兹忠和马惹惹骑着另一辆摩托车跟随其后。过了三四天,我和马匀布、马阿丹、杜兹忠、马惹惹驾驶这辆偷来的车经过岷县西寨,临潭县店子村顺着洮河行驶到一个村庄附近偷了一头牛,然后把牛拉到马惹惹家宰了,将肉买掉。两个月之后,马阿丹给我1500元。在此后的一天晚上20点左右,马匀布叫我去偷牛,我答应了。我和马匀布、杜兹忠在村口的路边上等马阿丹,马阿丹将偷来蛋蛋车开过来,我们就上车出发了,经过岷县西寨村往临潭新城镇方向行驶,大概凌晨1点左右我们经过一个村子,在村子上面一个路口的山跟前把车停下,马阿丹、马匀布、杜兹忠、马惹惹四个人就到这个村子附近的山上偷牛去了,我在此等了大概两个小时,马阿丹一个人过来开车,我和马阿丹驾车原路返回,出了这个村大概一公里左右的一个路口子时马匀布拉着一头牛,杜兹忠拉着一头牛,马惹惹在后面赶着,我下车把杜兹忠手里的牛接上准备和马匀布往车上装牛时,发现后面有摩托车的灯光,是牛主追过来了,马阿丹、杜兹忠、马惹惹三个人开车跑了,我和马匀布把手里拉着的牛放脱后,爬上山跑了。被告人马匀布供述:起诉书指控的三次盗窃我参与了,由于脑子曾受过伤,盗窃的具体时间、地点及细节记不清。被告人马阿丹供述:2016年的春天,我和杜兹忠、马匀布、马合迷、马惹木乍(现在逃),到卓尼县城加油站往下(武警四大队方向)的左侧路边的一家院子里,杜兹忠把大门上的锁子撬开后,我和马匀布、杜兹忠三个人把这辆面包车驾驶室后面的玻璃打破后打开车门,我就和马匀布、杜兹忠进到面包车里面把方向盘锁拧开后,我用车里的一个改锥把“四位子”卸下来,然后把车推到路边上发着后,我就夹着这辆车载着马匀布从下面的大桥过洮河后经上卓梁原路返回了。过了几天,我驾驶从卓尼盗窃的面包车,载着杜兹忠、马匀布、马合迷、马惹木乍到岷县维新乡下中寨盗窃犏牛一头,并将盗得的犏牛宰杀后出售。在此后几天,我、马匀布、马惹木乍、杜兹忠、马合迷五人,由我驾驶所盗得的面包车到岷县维新乡境内盗窃两头年,将一头年装上车后,被牛主追回来了,我们把牛从车上赶下,我开车拉着马惹木乍往上走了,马匀布、杜兹忠、马合迷三人往山上跑了。(五)鉴定意见:1、甘肃三公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甘公评字【2016】033号关于长安牌客车价格评估结论书证明被盗客车估价为34020元。2、岷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岷价认证发【2017】8、9号鉴定结论证明被盗两头犏牛价值人民币18000元、被盗一头犏牛价值人民币9000元。3、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甘)公(刑)鉴(法物证)字【2016】262号检验鉴定意见证明:经全国公安机关DAN数据库对比,送检的马合迷血样DAN分型比中甘南州卓尼县余某某汽车被盗案中被盗车辆副驾驶位置提取的尖叫牌饮料瓶(W6200000002016052300010);经全国公安机关DAN数据库比对,送检的杜兹忠血样DAN分型比中甘南州卓尼县余某某汽车被盗案中被盗车辆副驾驶位置提取的深蓝色男士外套(W6200000002016052300001)、被盗车辆副驾驶脚垫上提取的烟蒂(W6200000002016052300006)、被盗车辆后排座地板上提取的尖叫牌饮料瓶2(W6200000002016052300012)及岷县安某某家耕牛被盗案中白色面包车主驾驶座背靠储物袋内提取的尖叫饮料瓶(W6211000002016052500003)、现场提取的口罩(W6211000002016052500009)。4、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定)公(法医)鉴(物证)字【2016】159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意见证明:送检的“白色面包车驾驶室门储物处提取的蓝莓复合果汁饮料瓶”、“白色面包车驾驶座上提取的松子果核”中检出同一男性DAN分型。将此基因型录入DNA数据库,经过比对查询,与国家数据库中《岷县乔某某家耕牛被盗案》中样本编号为W6211000002016051100014的样本(现场提取的黑兰州烟蒂)比中,在d8s1179、d21s11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无容差;送检的“白色面包车后排地板上提取的百事可乐饮料瓶”、“白色面包车手刹盒内提取的紫兰洲烟蒂”中检出同一男性DNA分型;送检的“白色面包车主驾驶座背靠储物袋内提取的尖叫饮料瓶”、“现场提取的口罩”中检出同一男性DNA分型;送检的“白色面包车后座地板上提取的向日葵皮”、“白色面包车副驾驶地板上提取的紫兰洲盒”均未检出DAN分型。5、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定)公(法医)鉴(物证)字【2016】259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意见证明:经比对,马阿丹DAN分型与国家数据库中某某县乔某某家耕牛被盗案中“现场提取的黑兰州烟蒂”、岷县安某某家耕牛被盗案中“白色面包车驾驶室门储物处提取的蓝莓复合果汁饮料瓶”、“白的面包车驾驶座上提取的松子果核”在d8s1179、d21s11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马匀布,DNA分型与国家库中岷县安某某家耕牛被盗案中“白色面包车后排地板上提取的紫兰州烟蒂”,在d8s1179、d21s11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6、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甘)公(刑)鉴(法物证)字【2016】071号检验鉴定意见证明:(一)在送检的被盗车辆副驾驶位置提取的深蓝色男士外套,副驾驶脚垫上提取的烟蒂,后排座地板上提取的尖叫牌饮料瓶2中检出同一男性DAN分型。经比对,与(定)公(法医)鉴(物证)字【2016】159号岷县安某某家耕牛被盗案鉴定书中现场物证DAN分型比中。(二)在送检的被盗车辆后排座地板上提取的瓜子壳中检出DAN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马匀布,支持为马匀布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经比对,与(定)公(法医)鉴(物证)字【2016】159号岷县安某某家耕牛被盗案鉴定书中现场物证DAN分型比中。(三)在送检的被盗车辆驾驶室手刹处提取的松子壳中检出DAN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马阿丹,支持为马阿丹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经比对与(定)公(法医)鉴(物证)字【2016】149号岷县乔某某家耕牛被盗案鉴定书和(定)公(法医)鉴(物证)字【2016】159号岷县安某某家耕牛被盗案鉴定书中现场物证DAN分型比中。(四)、在送检的被盗车辆副驾驶位置提取的尖叫牌饮料瓶中检出一男性DAN分型。经比对,与违法人员库马合迷DAN分型比中。(五)、在送检的被盗车辆后排座地板上提取的尖叫牌饮料瓶1中检出一男性DNA分型。经比对,与(定)公(法医)鉴(物证)字【2016】159号岷县安某某家耕牛被盗案鉴定书中现场物证DNA分型比中。(六)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1、被告人马阿丹、马合迷辨认卓尼县柳林镇木耳街武警四大队东侧于某某家盗窃的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的地点以及藏匿所盗面包车的地点和偷牛时被发现后被公安局堵截的地点。2、被告人马阿丹从12张不同款式、不同颜色的车辆照片中辨认出12号照片上的面包车就是从卓尼县城盗窃的;从12张不同款式、不同颜色的摩托车照片中辨认出11号照片上的摩托车就是自己驾驶一同和杜兹忠、马匀布、马合迷、马惹木乍到卓尼县城盗窃面包车的交通工具。3、被告人马阿丹从12张不同年龄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号照片上的男性就是同案犯马惹木乍、6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同案犯马匀布、8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同案犯杜兹忠。4、被告人马合迷从12张不同款式、不同颜色的车辆照片中辨认出11号照片上的面包车就是从卓尼县城盗窃的;从12张不同款式、不同颜色的摩托车照片中辨认出12号照片上的摩托车就是他和马阿丹驾驶一同和杜兹忠、马匀布、马合迷、马惹木乍到卓尼县城盗窃面包车的交通工具。5、被告人马合迷从12张不同年龄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8号照片上的男性就是同案犯杜兹忠、10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同案犯马匀布、11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同案犯马惹木乍、6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同案犯马阿丹。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地理位置及概貌。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四被告人对所举证据均无异议,证据来源清楚,内容真实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兹忠、马匀布、马合迷、马阿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四被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主观方面都具有犯罪的故意,在客观方面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兹忠在刑法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合迷、马阿丹在庭审中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处罚,被告人杜兹忠、马匀布在庭审中拒不供认犯罪事实,无悔罪表现,亦酌定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非法侵害,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兹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止)。二、被告人马匀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三、被告人马合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2020年4月4日止)。四、被告人马阿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五、作案工具豪爵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卢盛梅审判员 杨红琴审判员 包 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