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执民字第4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杭州天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杭州天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徐耀庚,白兰花,徐炳成,周荣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443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路90-1号至90-7号。组织机构代码:06395962-2。代表人:潘小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岚,系原告单位员工。被执行人杭州天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佛鲁村。组织机构代码:56302392-7。法定代表人:张文淼被执行人徐耀庚,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白兰花,女,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徐炳成,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周荣娟,女,1964年11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富阳法院(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389号判决书,于2016年9月28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耀庚、白兰花所有的杭州市桐庐县县城迎春南路69号非住宅地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凌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