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行赔终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邢志华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赔终10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邢志华,女,汉族,1964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诉人邢志华因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3行赔初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邢志华上诉称,2010年3月18日,新乡市委原书记带领四大班子领导,参加了河南省全顺铜业(全顺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顺铜业)开工奠基仪式;2013年1月6日,新乡市人大主任及主管金融的市长(政府打击非法集资办公室主任),多次来企业谈工作,均未指出全顺铜业借款是非法的;2013年8月22日,市政府网站为“河南省全顺铜业涉嫌非法集资”公开辟谣,宣称在这里存款有保障;2011年9月30日,新乡市委宣传部长亲自为李全顺《爱民村官》电影开机接镜,河南省委办公厅处长担任主编,号召全市党员、干部向李全顺学习,是市里树起的讲诚信头号样板人物。数年来,党刊、报刊、政府公报和各种媒体不断宣传李全顺各种事迹,在市委、市政府不断高度宣传下,老百姓相信了政府,把自己一生的血汗钱和养老钱出借给了李全顺的铜业和线材。现在政府不敢担当,明明是李全顺给群众打的借款条,硬说是非法集资,在全顺事件中2万多个家庭深受其害,14亿的高额借款无从着落,这与新乡市委、市政府长期以来对全顺铜业项目定项、人物定项的大力宣传有着直接因果关系,是市委、市政府营造了这个投资环境,渲染了向全顺铜业借款的气氛。新乡市政府的种种不适当、乱作为、不敢担当,甚至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造成上诉人的巨大经济损失。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判令新乡市政府承担重大责任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邢志华诉称因新乡市人民政府对全顺铜业的虚假宣传报道,导致其将款项借给全顺铜业并造成损失,要求新乡市人民政府赔偿,该所诉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凌杰审 判 员  李兴龙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崔乃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