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689无锡晟泰包装厂与射阳恒兴鞋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晟泰包装厂,射阳恒兴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5民初689号原告无锡晟泰包装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八士村。代表人顾秋兴,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顾俊杰,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射阳恒兴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海通镇大尖村。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无锡晟泰包装厂(以下简称晟泰厂)与被告射阳恒兴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受理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周伟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晟泰厂的委托代理人顾俊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晟泰厂诉称:其根据恒兴公司的要求定作多种规格的纸箱,先后共交付恒兴公司计价款41874.92元的纸箱,恒兴公司收货后仅付款10000元,尚结欠价款31874.92元未付,故现要求恒兴公司立即支付价款31874.92元,并偿付该款自其起诉之日(即2017年2月13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恒兴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晟泰厂根据恒兴公司的要求为恒兴公司定作多种规格的纸箱,晟泰厂加工完毕后于2015年6月23日至同年9月10日陆续交付恒兴公司合计价款41874.92元的纸箱,恒兴公司收货后仅于2016年5月4日付款10000元,尚结欠价款31874.92元未付。晟泰厂虽经催讨,未获,遂诉来本院,要求理涉。在诉讼中,恒兴公司付款10000元,晟泰厂表示诉讼标的应更正,恒兴公司现尚结欠晟泰厂价款21874.92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晟泰厂提供的送货单6份、增值税发票1份、银行电子回单1份、说明1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晟泰厂与恒兴公司间建立的定作业务,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从晟泰厂提供的送货单、增值税发票、银行电子回单、说明,结合恒兴公司未举证和到庭,本院现确认恒兴公司结欠晟泰厂价款21874.92元,恒兴公司理应支付,并应承担该款逾期付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恒兴公司支付晟泰厂价款21874.92元,并偿付该款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恒兴公司负担。晟泰厂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恒兴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恒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晟泰厂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账号:a)。审判员 周伟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袁 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