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8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黄社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黄社良,张金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8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朝阳西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84678451-5。法定代表人顾徐刚。被执行人黄社良,男,1963年1月31日出生,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张金珠,女,1963年1月10日出生,住海盐县。本院于2017年03月20日作出(2017)浙0424执838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黄社良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元,现因属于其他应解除查封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伟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干炯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