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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8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黄社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黄社良,张金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8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朝阳西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84678451-5。法定代表人顾徐刚。被执行人黄社良,男,1963年1月31日出生,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张金珠,女,1963年1月10日出生,住海盐县。本院于2017年03月20日作出(2017)浙0424执838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黄社良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元,现因属于其他应解除查封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伟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干炯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