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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丽与被执行人刘靓芬无因管理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刘靓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8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女被申请执行人刘靓芬申请执行人刘丽与被执行人刘靓芬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衡蒸民一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靓芬的银行存款2880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魏芸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