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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程丹与大荔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丹,大荔县中医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程丹,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大荔县中医医院.法定代表人靳建军,该院院长。上列当事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渭中民三终字第004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大荔县中医医院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程丹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8845.47元及案件受理费3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荔县中医医院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荔县中医医院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大荔县中医医院处执行回案款82345.47元。并全部返还申请执行人程丹,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二)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渭中民三终字第00491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华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