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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行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公安村公安二经济合作社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公安村公安二经济合作社,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行初252号原告: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公安村公安二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公安村。负责人:黄松茂,主任。委托代理人:陈靖祥,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住所地:广州市体育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涂高坤,厅长。委托代理人:杜伟,该厅工作人员。原告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公安村公安二经济合作社诉被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中,原告诉请确认粤国土资(建)函[2001]10号《关于增城市在清理土地转让和炒卖土地中对违法用地申请补办手续的批复》无效,但该批复是由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而非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广东省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院已依法通知其退出本案诉讼。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应移送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根据广州铁路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地区行政案件的实际情况,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审理。审 判 长  陈作斌代理审判员  石晓利代理审判员  金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洁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