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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郴州华天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郴州联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吴文辉、刘志兵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华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郴州联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吴文辉,刘志兵,郴州华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郴州联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吴文辉,刘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178号申请人郴州华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侯军生。被申请人郴州联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郴州市。法定代表人吴文辉。被申请人吴文辉,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刘志兵,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申请人郴州华天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郴州联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吴文辉、刘志兵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联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吴文辉、刘志兵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华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车辆为该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华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郴州华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客车。二、冻结被申请人郴州联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吴文辉、刘志兵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裕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贺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