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4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虎与刘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虎,刘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4民初1169号原告:王虎,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桂琴(系原告妻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盐池县。被告:刘安,男,195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王虎与被告刘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桂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安经本院依法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5000元;二、判令被告自2016年7月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欠款本金付清为止(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4日为7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经人介绍认识,被告称自己有关系,承诺能帮原告子女找到工作,便向原告借款。2016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说谎,便找到被告要求其偿还借款,被告未向原告还款,仅于2016年6月28日向原告出具借款45000元借条一张,并承诺还款日期为2016年7月7日。借款到期后,经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被告刘安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记载“今借到王虎人民币肆万伍仟元(45000元),归还日期为2016.7.7日止。如违约,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欠款人:刘安,2016.6.28”。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4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原、被告之间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仍没有及时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六个月内年利率为4.35%)支付借款自2016年7月8日至2016年11月24日期间的利息700元,并按照该利率(六个月内年利率为4.35%)支付借款自2016年11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王虎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7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六个月内年利率为4.35%)支付借款自2016年11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元,由被告刘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志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田进花书 记 员 王华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