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9民初53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孙玉俊与乌鲁木齐市卡子湾街道办事处,新疆阳光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卡子湾街道办事处,新疆阳光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5304号之二原告:孙玉俊,女,1935年6月1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琴,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平,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卡子湾街道办事处(现名称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卡子湾片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定代表人:肖永军,该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芳,女,1967年8月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新疆阳光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原告孙玉俊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卡子湾片区管理委员会、新疆阳光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孙玉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玉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8元(原告孙玉俊预交),因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孙玉俊撤回起诉,退还原告孙玉俊案件受理费1724元,应收案件受理费1724元及邮寄送达费120元,由原告孙玉俊负担。审 判 长 叶斯木汉人民陪审员 张 永 华人民陪审员 吕 传 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阿漫古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