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邓玉先、李登亮与侯占峰、贾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玉先,李登亮,侯占峰,贾梅,侯占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02民初130号原告:邓玉先(又名邓玉仙),女,农民。原告:李登亮,男,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玉先,基本情况同上。被告:侯占峰,男,农民。被告:贾梅,女,农民。被告:侯占岭,男,农民。原告邓玉先、李登亮与被告侯占峰、贾梅、侯占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玉先、原告李登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玉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占峰、贾梅、侯占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玉先、李登亮诉称,2015年1月1日,被告侯占峰、贾梅、侯占岭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同年3月12日,被告侯占峰、贾梅、侯占岭再次向原告借款30000元;均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均为0.025元,全年利息于本年度的秋季之内(10月1日前)结清。现三被告未还本付息,因此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侯占峰、贾梅、侯占岭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约定月利率0.025元计算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从2015年3月1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约定月利率0.025元计算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1、2015年1月1日侯占峰、贾梅、侯占岭20000元借条;2、2015年3月12日侯占峰、贾梅、侯占岭30000元借条;1-2号证据意图证实三被告共同向二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0.025元。借款期限届满后,三被告未还本付息。被告侯占峰、贾梅、侯占岭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3月12日,被告侯占峰、贾梅、侯占岭两次向原告邓玉先、李登亮借款合计50000元,并出具20000元、30000元借条各一份,约定月利率均为0.025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全年利息于本年度的秋季内(10月1日左右)提前结清。借款期限届满后,三被告未还本付息。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被告侯占峰、贾梅、侯占岭向原告李登亮、邓玉先出具两份借条,视为二原告与三被告间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三被告应共同承担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因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为0.025元,已超出年利率24%之限,故原告方请求利息应以年利率24%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占峰、贾梅、侯占岭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李登亮、邓玉先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利息(从2016年3月1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邓玉先、李登亮已预交1050元,由被告侯占峰、贾梅、侯占岭负担。公告费200元,由被告侯占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闫锦民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杜明轩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