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6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与苏惠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苏惠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129号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立新路,组织机构代码45574586-9。法定代表人:叶盛锋,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凤斌,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惠连,女,汉族,1970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新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苏梅,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以下简称“福永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与被告苏惠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09年1月9日。二、工作岗位:清洁工。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四、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福永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用工主体被撤销。2016年3月22日,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宝机编(2016)19号《关于各街道撤销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成立土地整备事务中心的通知》,决定撤销各街道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改为在街道人才人事服务中心加挂牌子。2016年5月25日,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宝机编(2016)30号《关于调整街道人才人事服务中心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决定各街道人才人事服务中心更名为“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党建服务中心”,不再加挂“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牌子。福永成人文化技术学校遂因此通知苏惠连解除劳动合同。五、通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2016年9月26日通知,2016年9月30日解除。福永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提交了一张有苏惠连在场的照片,称于2016年9月1日口头通知苏惠连将于2016年9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苏惠连则称福永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于2016年9月26日口头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至于照片是否于2016年9月26日拍摄并不清楚。鉴于该照片中办公桌上摆放了一张落款时间为2016年9月12日的“督察通知”,故可知该照片的拍摄时间是在2016年9月12日之后,而福永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未能对此作出合理的说明,故本院采信苏惠连主张的接受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六、苏惠连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人民币5,360元;七、福永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给予苏惠连补偿的情况:2016年9月27日,福永成人文化技术学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苏惠连支付了补偿款人民币42,880元。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无需支付。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福永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因被撤销而不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其与苏惠连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依法履行了向苏惠连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故福永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苏惠连主张赔偿金差额人民币42,88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九、申请申请仲裁的时间:2016年10月31日。十、仲裁请求:请求福永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人才人事服务中心支付苏惠连: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42,880元;2、2016年度补助3,375元、2016年度考核奖1,575元;3、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5,360元;4、律师费8,000元;5、补缴住房公积金。十一、仲裁结果:福永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支付苏惠连: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42,880元;2、2016年度补助3,375元、2016年度考核奖1,575元;3、律师费4,496.14元。十二、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福永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无需支付苏惠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42,880元以及律师费4,496.14元。十三、关于律师费:人民币828元。按照苏惠连仲裁请求以及可获得支持的比例计算,福永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应当承担律师费人民币828(4,950÷47,830×8,000)元.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无需支付被告苏惠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人民币42,880元以及律师费人民币4,496.14元;二、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苏惠连支付律师费人民币828元;三、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苏惠连支付2016年度补助人民币3,375元、2016年度考核奖人民币1,575元。若原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沁 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婷(兼)书记员 苟   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